昨晚在朋友家聊天,看到台中歌劇院的新聞時發現國道收費員自救會又來嗆馬囧,當時心想為啥不找遠通抗議而一直找馬囧負責,難不成是學睡菊的中央十成來著 ?
先來看WIKI這篇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 (台灣),可以看到是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以民間興建營運後轉移模式(BOT模式)委託遠通電收建置與維護,所以責任一定是落在遠東集團跟交通部高公局。
OK,知道了責任在誰之後再接著看WIKI的中華民國國道收費員抗爭事件,在源起的部分可以看到:
國道收費員是一年一聘約聘人員,2006年開始每年合約都會強調全面電子收費後就沒有這份工作,對於電子收費後,多名收費員的轉置問題,與中華民國交通部簽署合約的遠通電收公司在2005年,曾針對當時的精簡人力提出五大承諾,包括工作權、薪資、褔利、工作地點等保障與轉職補償。
(一)工作權保障:自精簡人員轉職之日起5年內保障其工作權。
(二)薪資保障:自精簡人員轉職至該企業集團之日起5年內,其年薪不低於轉職前1年之年薪(本薪加工作獎金)為原則。
(三)褔利保障:提供不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褔利為原則。
(四)工作地點保障:在現有工作場地之條件下,以不更動工作地區為原則。。
(五)轉職補償:如因另有生涯規劃,不考慮接受轉置安排或轉職該企業集團6個月期間內,仍無法適應新工作而自願離職者,由遠通電收公司提供5個月本薪加工作獎金之轉職補償金等事項加以宣導。
在2013年12月30日凌晨0時起,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建正式全面實施後,942位約僱收費員,其中486人選擇支領轉職補償金,456人選擇轉置工作。選擇轉置工作456人中,截至6月10日止,已媒合成功247人, 209人待媒合。
所以很清楚的看到,在2013年底選擇拿遠東集團錢的有486人,要轉行的有456人,而這456人中有247人進入遠通集團,而另外209人不願意待在遠東集團要轉行到其他工作,遠東集團這邊也要發轉職補償金給這209人,既然有配套補償方案那這上街頭的人問題在哪呢?在轉置問題那邊可以看到有三種說法:
自救會的說法:
遠通未依照時程、學經歷限制、面試遭刁難、薪資爭議、工作地點爭議,或是間接被迫改為接受轉職補償金等問題。
遠通電收表示:
為協助收費員儘快找到新工作,除於5月9日舉辦轉職媒合會,提供295個沒有學經歷限制的職缺,經本月開放國道服務區廠商再開出49個職缺,再累計10位收費員找到新工作。遠通承諾,收費員薪資自轉職日起5年內,其年薪不會低於轉職前一年之年薪,因此轉職後5年內,其新職的薪資和任職收費員時的薪資差異,每月差額將由遠通電收補足至約34K到39K。
高公局的說法:
收費員因為計程收費須進行工作轉置,雖收費員是屬政府一年一僱之僱用人員,僱用契約中並已明訂ETC計程收費後即終止僱用,其終止僱用即應自行覓職,政府並無安置義務。但基於同理心的立場,政府一直以來均全力協助收費員轉置工作。例如收費員訴求遠通公司職缺之工作地區地點不一,高公局即責由遠通公司依縣/市別提供工作機會;再如收費員認為部分職缺學經歷限制門檻高,高公局即要求遠通公司開發並提供無學經歷門檻職缺;此外收費員對國道相關工作較感興趣,經高公局要求遠通開發國道相關職缺,遠通公司即與國道服務區營運廠商協議與合作,提供服務區職缺。依據法律顧問之初步研究,若收費員消極抵制不參加媒合,反而屬不可歸責遠通公司之事項,而可能無法依契約對遠通處以違約罰則。即使屬遠通公司之因素7月1日未完成收費員轉置工作,而對遠通公司依約處罰,收費員轉置工作仍為遠通公司需完成之契約責任。對於全體收費人員,無論是選擇工作轉置或支領轉職補償金者,都會持續關懷,如遭不公平對待或惡意解僱等情事,除循現職服務機關管理及申訴制度辦理外,亦可向當地縣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申訴。
先到此,然後再跳到交通部高公局官網看
民眾關心收費員議題的10個問題
近日收費員關心議題
國道收費員工作媒合服務區職缺成果說明
國道收費員資遣費核發及工作轉置說明
國道收費員自救會訴求成立「勞資協商委員會」之說明
其中最重要的應該是這段
高公局強調現階段已責由遠通公司提出無學經歷限制之無門檻大量職缺,只要填意願就會有工作,鼓勵「收費員應積極參與轉置選職,確保自身權益,並儘早回歸正常生活」。此外,政府已無人工收費業務無法由政府安置,收費員轉置係遠通公司必須履約之責任,高公局將持續強力要求遠通公司依照承諾履約。
職缺、轉置責任一直都在遠通,是遠通沒提供適合職缺嗎?來看看按照國道收費員自救會臉書上的失業潦倒誰人懂
國道收費員爭議案中,大眾最為熟知,卻也是工人最受到批評的爭議,便是收費員工作轉置問題。其實於國道BOT契約當中所載,遠通電收所提出的收費員安置計畫,應是在102年10月,便該將收費員「全數安置」。但事實上,於102年12月29日人工收費全數終止那天起,遠通這項「契約承諾」便宣告跳票,但高速公路局與遠通電收,長期以ETC實施日期延宕為由,替跳票一事辯護,並單方面設立了新的安置期限:103年6月30日。但這樣的辯護與作法,卻無法回應契約中「全數安置」的承諾,應是意味著工人不會因為BOT案造成業務變動,而使得工作保障受損的本意;並且,也沒有解決這些因為沒有受到如其全數安置的收費員,承受著工作銜接的空窗期,或十一個月後的今天,仍沒有被安置的爭議。
時至今日,總計1191名因為ETC政策受解雇的收費員,只有近150名(約一成)的人還在遠通電收工作。會造成這樣的結果,不應是遠通聲稱的一句:「收費員不願配合」可以解釋。真正的原因,本源於遠通基於經濟利益的考量,而不願履行全數安置承諾,以及在這個考量下,操作安置過程,使得收費員對於遠通電收信任全失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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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國道收費員自救會臉書上其他重大訴求的文章請見諒我沒爬到,從我這種小老百姓來看,雖然官方說明的941名解雇人員和WIKI的942名解雇人員跟國道收費員自救會提到1191名解雇人員人數不同,站在高公局方面,合約就明白說明你是一年一聘的約聘人員,而不是正式的公務員,然後ETC要BOT給遠東後,在合約中也載明了ETC上路就會解約,行政院新聞稿這篇也說明了有辦徵才媒合會和轉置說明會給收費員,有關收費員訴求之回應說明,裡面更重要的是
高公局表示:高公局人事費及通行費之收費人員年資結算均依相關規定辦理完竣,且在高公局爭取下,本次精簡所有收費員都已加發七個月薪資。收費員如不須遠通公司之工作轉置者,遠通公司另給五個月轉職補償金,共有486人領取轉職補償金,另455人選擇工作轉置,目前已有204人媒合成功。高公局將責由遠通公司務必於六月底前完成所有轉置工作。至於收費員期望安置在交通部所屬機關,交通部將在合法情形下積極協助。
不管薪水領多少K,一年的合約到了給7個月的薪資(這是納稅人的錢!這是納稅人的錢!這是納稅人的錢!,很重要,所以說三次!),如果不透過遠東集團找工作還可以再從遠東集團那邊拿5個月薪水,這麼爽的資遣還要來怪政府?
再者地方跟中央政府是該協助人民就業,但不是找中央政府追討全民的納稅錢去負責安置2百多位收費員,如果中央政府負責安置了,那以後所有的政府機關約聘人員都可以這樣做的話,這樣算一算開支有多少?要安置在公家機關又不要檢驗學經歷,這會不會對考高普考的人太不公平了呢,我只覺得這根本是一群金正菊在喊中央十成,除了綠色執政縣市跟北韓,試問誰能接受?
而且這個是阿扁任內扯出的弊案,不去遠東集團抗議,不去民進黨總部抗議,反而跟民進黨在一起只找國民黨政府麻煩這不很詭異嗎? ?
另一方面來看,先排除在阿扁任內跟遠東集團之間的弊案,先看這篇:
民眾關心收費員議題的10個問題 Q7:遠通若不盡責,政府應如何處理?
Q7:遠通若不盡責,政府應如何處理?
遠通公司在今年6月底前一定要對需要轉職的收費員完成轉置,若未完成轉置,每日可罰遠通50萬元,而且遠通仍須依契約繼續完成轉置工作。
那我要問了,這罰款到現在4個月了罰了沒?遠東集團到底有沒有給職缺?給的職缺又是哪些工作?為什麼有些收費員不願意接受?政府是該盡量去協助人民就業這點一定沒錯,但是不理性的抗議也不是我所樂見的,人要求溫飽是理所當然,責任幾乎都在遠東集團這邊,那為什麼不主打遠東集團卻老找馬囧?要版面也搞絕食了,麻痺國道交通更是莫名其妙的一種作法,更失去了焦點。
2014/11/29 補充一個新看到的,
遠通職缺公告-需面談一般職缺
所以是有提供工作的,所以法理面都沒有任何地方可以支持收費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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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為了反而反,
不要為了顏色而反。